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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小提示】 微信使用有红线 这8件事绝对不能做

来源:共产党员 纪法实务 山西保密在线    发布日期:2026-08-27 10:18

微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但微信不是私域,而是一个公共场所,亦不是法外之地,党员干部使用微信时一定要注意合法、合规。滥发不当消息、参与非法活动、传播小道消息……这些“红线”,千万不要踩。

以案说纪

列举微信使用的八条负面清单

一、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警示案例]2016年12月18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头版刊发《党员能在微信朋友圈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吗?》一文。文中报道,东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长、中共党员吴某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了一篇文章,并发表评论大肆抨击、公然否定“一国两制”,罔顾“一国两制”出台的背景与实际,由于吴某社会关系广、朋友杂,其观点被广泛转发,造成恶劣影响。吴某因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这一行为,受到纪律处理。

二、转发淫秽图片或视频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党政机关微信工作群是展示、交流、沟通、讨论工作的平台,属于“公共场所”,党员领导干部是公众人物,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在微信群转发淫秽图片,既破坏了网络环境,危害他人身心健康,又违反了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造成不良影响,要受到党纪处理。

[警示案例]2016年8月25日晚,湖北黄冈市英山县孔坊乡政府副主任科员程某,将其在其它微信群里看到的淫秽图片转发给某朋友时,不慎转发至“微政英山”工作群。“微政英山”微信群共有该县500余名党政干部。程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传播淫秽图片的错误事实。该县纪委对该案快查快结,在问题发生18小时内即对当事人作出了严厉的处理,给予程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并进行通报曝光。

三、散布传播谣言

互联网时代,党员干部尤其要认清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坚决杜绝在微信朋友圈等平台发布未经证实的小道消息,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自觉抵制网络谣言。

[警示案例]2016年11月3日晚,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农业委干部黄明成携家人去县城某超市购物,听见一个中年妇女大声呼救,说“有人抢劫”,黄明成顺着中年妇女所指的方向前去追赶逃犯,但没有追上。在返回的路上,黄明成听见有人议论说,县城近期有人抢小孩,抱上车就跑。回家后,黄明成觉得有必要提醒一下身边的人。于是,在未知事件真实性的情况下,他编写了一条“沱江县城街道上连续发生抢劫和抢小孩案件,抱上车就走”的信息,用自己的手机在微信群和朋友圈里发布,随后,该微信在朋友圈内频频转发,引起了群众的恐慌,特别是一些家长的极度恐慌,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经核实,此信息不实,纯属谣言。11月4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黄明成因“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1月,黄明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四、违规收受微信红包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都有此类规定,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收受任何变着花样的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等各种电子红包,不管数额大小,只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都会受到纪律的处分。

[警示案例]2018年10月至2021年8月期间,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医师杨某志,通过添加患者蔡某及其母亲的微信,以互联网诊疗平台就诊的诊金名义,接受患者及其母亲向其发放的微信红包48次,共计近5000元。杨某志因收受患者“红包”,受到行政警告处罚,并处行政罚款1.8万元;所收微信红包款项全部退还患者及其家属。

五、用微信红包进行拉票贿选

平时生活中,微信红包的发放较为普遍。去年底以来,全国各地查处了多起村和社区换届选举期间发放微信红包进行贿选的案件,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其发放背景、时间节点和目的。既不逢年过节,又无喜庆之事,且在换届选举的特殊时期,其红包打赏背后的拉票用意不言自明。发放此类红包应当慎之又慎!

[警示案例]2017年2月24日,浙江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东风村举行村党支部换届选举,委员候选人邵道晓为能当选支部委员,于当日中午12时42分许向群名为“东风村党员两学一做”的微信群发放红包,以及内容为“请伸出你的金玉贵手给我投一票,我会提起袖子加油干”的文字。发现此事后,纪委当日立即组织力量介入调查。查实后,对该党员予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以警醒广大党员深刻吸取教训。

六、泄露国家和工作单位秘密

在微信上,涉及国家和工作单位机密的内容绝对不能乱发,哪怕一对一发也不妥,涉密文件一经发送,泄密事实即刻形成,后续“撤回”根本无法挽回。信息网络时代都有被记录和泄密的可能,稍有不慎就是违纪违法行为。

[警示案例]某县直单位办公室工作人员何某领取多份涉密文件后,交给跟班学习的新录用公务员王某办理。当时王某正要外出,随手将涉密文件拍照保存在手机中,在外出过程中将文件发送至该部门微信群,询问领导赵某如何处理。赵某指示王某起草本县落实工作的有关通知。王某为图便利,将文件通过微信发送给该县某广告公司葛某,要求其使用图文识别软件将涉密文件转换成文档格式。随后,葛某按照王某要求转换并通过微信发送给王某。案件发生后,赵某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何某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王某被延期转正。

七、违反规定开网店、做微商

开网店、做微商虽然不是经营传统意义上的实体公司或企业,但同样属于从事营利活动,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身为党员干部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这样的行为是明令禁止的,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有规定的。

[警示案例]2016年6月17日,河南省济源市纪委监察局严肃查处该市财政局PPP管理中心负责人张嫣嫣弄虚作假长期请病假、违反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问题。经查,2015年1月,张嫣嫣开始通过手机微商方式,宣传、销售洗化、饰品等商品。随后,又租赁房屋,雇佣人员经营实体店,销售上述商品。2015年10月至11月,张谎称医院诊断为肺结核,需隔离治疗,向单位请病假6个月。市纪委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张嫣嫣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追缴其违规经营所得及请假期间多领的工资和津贴。

八、发布其他不当言论

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规范在微信等网络空间的言论,自觉维护网络宣传阵地,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决不允许自行其是、不负责任地发表各种错误言论。

[警示案例]2017年3月25日,浙江温州市洞头区纪委对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干部杨某某作出纪律处分,该案系洞头区近年来首例党员干部因发表不当言论被纪律处分的案件。3月23日,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门中队负责人杨某某因其儿子就读的温州外国语学校校长更换问题,以“深蓝·本色”的微信名在学生家长群中发布了“应该组织家长委员会,策划方案、募集资金、组织发动队伍封锁市教育局”等言论。杨某某身为一名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发布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3月25日区纪委给予杨某某党内警告处分,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免去杨某某综合行政执法局大门镇中队负责人职务,并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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